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九号)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日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进行绩效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教育、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