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由各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是各生产经营单位搞好自查和整改。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业指导和动态跟踪工作,并对负责监管的行业或归口管理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0日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本通知精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并于6月13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市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15日前,研究制定本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具体排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责任人和监控措施,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驻甬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存在的企业自身和县(市)、区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政府汇总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市)、区政府督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督查,并将督查工作情况于8月1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政府督查阶段:8月10日前,市政府组织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县(市)、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各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海洋渔业、农机、修造船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各县(市)、区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和领域以及驻甬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