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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校预科生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69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同类学费标准收取。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到校本部的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规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五)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办学行为。
  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规划,确保有投入、有措施、有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凡没有达到“四独立”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经过清理验收达到办学条件的改制学校,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审定收费标准,切实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所办分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
  各地要认真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要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公益性,积极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视并加强薄弱学校改造,不断完善措施,规范办学行为。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必须严格中小学校招生秩序。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公办中小学校(包括高中)及所办分校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招生,不准以免收学习费用、提供各种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给于校长纪律处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反规定跨地区招生行为,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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