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规范中小学收费十条禁令”:(1)严禁中小学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有权拒交。(2)严禁公办中小学搞“一校两制”、“校中校”高收费。(3)严禁向实行“两免一补”的学生收杂费和预收课本费。(4)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到各学校的进城务工农民上学子女收取借读费。(5)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以改制为名高收费、与招生挂钩向学生乱收费。(6)严禁中小学校及在岗教师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有偿补课活动。(7)严禁通过学生搞任何摊派。(8)严禁强行收费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其他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保险业务)。(9)严禁强行收费组织学生统一着装。(10)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收取钱物。
4、切实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
中小学教材必须在教学用书目录内选用,严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提倡小学教师布置作业不再使用教辅材料。学生学习需要教辅材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购买。从2007年秋季开始,各省辖市可选择1-2所小学进行取消使用教辅材料试点。
(三)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坚决制止与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建校费”以及押金和保证金,首次办理各类证、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等学校收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严禁学校以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直接坐支,脱离财政监督。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开具票据时要填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多人一张票据,更不得使用“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或打白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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