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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办高中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可以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由市教育、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各级学校不得突破最高限额。禁止用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购买教辅材料及其他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代收费必须在学期末与学生进行结算,并张榜公布。对不按学期结算的,从代收费中牟利的,挪用代收费资金的,要追究校长的纪律责任。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定,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另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一次性收取。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收费行为。
  根据上级关于规范办学、收费行为的规定和省七部门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去年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和“规范中小学收费十条禁令”,要继续严格执行。
  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1)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经教育部备案的外语学校招生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其外语能力测试方案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2)不准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3)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除外)。不准在双休日、节假日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4)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5)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活动。(6)不准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一次,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20%,不准以质量抽测结果进行校际间排名。不准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排名。(7)不准选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材。不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强行搭车征订或摊派各类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8)不准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9)不准公办学校搞“一校两制”、招收择校生。公办中小学举办分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10)不准任何学校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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