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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保障办〔2007〕2号)已就有关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省教育厅已下发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教财〔2007〕77号)。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遵照执行,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认真落实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的“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去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允许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达到信息技术教育配备与验收标准和具备取暖条件的学校在杂费中加收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经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收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一费制”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
  2、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要主动征求同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纠风部门的意见。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招生。教育、纠风、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对招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今年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招收择校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进行公示;进一步降低择校费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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