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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单位合法登记文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七)由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九)其它能够证明或说明本企业资质状况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材料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者,才可获得正式资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年度审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降级直至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认定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从事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接受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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