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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石采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方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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