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各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六条 城市任何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提倡以自建、共建、认领、认养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
第十一条 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绿线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宾馆、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0%;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四)新建工厂不得低于25%,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的建设应于产生污染的工厂的建设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少于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