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五)其他违反资质管理的。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资质企业不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可依法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规划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化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草坪、园路、雕塑等绿化工程。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管理,日常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施工。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批准单位同意。
第六条 除规划设计甲级和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揽城市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其不同等级承担相关规模的城市绿化工程,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规模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第七条 外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县级以上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绿化工程应按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应手续齐全,并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