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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城市绿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绿化企业承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绿化市场准入制度和绿化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标准建设配套绿地,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设计方案和工程竣工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实行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养护相结合并按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二)居住区和小区的绿化,由区绿化管理部门或产权管理部门养护;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绿化,由各单位或经营门点管理养护。
  (四)城市生产绿地和防护林地,由经营者或所有者管理养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制度,绿地的养护应按《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内的树木花草所有权受国家保护,其权属规定如下:
  (一)城市绿化专业队伍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等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义务植树种植的树木所有权按《铜陵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三)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者所有;在房前屋后公有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可根据管护情况分给管护者50-70%的所有权益;
  (五)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开发、建设或其它原因砍伐、移植、大修树木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数量较大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先行砍伐、修剪,并在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应在五日内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电信或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经专家鉴定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所有权一律归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公共绿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不得移植、修剪和砍伐,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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