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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城市绿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九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划定绿线。
  第十一条 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绿线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宾馆、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0%;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四)新建工厂不得低于25%,产生有毒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的建设应于产生污染的工厂的建设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少于30米;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交通枢纽等不低于25%;
  (七)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山水园林城市和铜文化特色,各项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的选用以乡土树种为主,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其中乔木比例不低于50%,且胸径达8公分以上,草坪比例不得高于20%,灌木地被约为30%),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鼓励发展立体绿化、屋顶绿化、护坡绿化、并计入本单位绿地率。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方案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单位专用绿地(包括单位管界内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的建设与管理,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中现有绿地应予保护,非特殊情况不得改作它用。
  城市中被拆除的违章建筑腾出来的土地,应尽可能的用于绿化。
  城市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绿化标准,且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干道旁的实体围墙,应拆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与野生植被合理配置,应在城市绿化中充分利用野生植被营造生态型的具有浓郁郊野气息的绿化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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