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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铜政〔2006〕6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保的单位应及时参保,并按《决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规定进行补缴。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次月起参保缴费,在转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连续记载。
  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原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
  企业应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留,或重新就业后续接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起计算缴费时间,但不得向前补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24号)执行,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通知执行。
  二、规范个体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5年内也可以下列标准为缴费基数:200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已发布的标准执行,2007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008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9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2010年及以后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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