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有关部门要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扩大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污总量指标,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在重点行业发展中,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在重点区域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在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确保总量控制。
(三)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充分利用国际环保基金、外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贷款赠款、国家环保资金开展环境保护,鼓励和吸引市内外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市、县(区)财政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自2007年起,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30%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四)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环境的统一监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环境执法监察制度,依法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治理设施运转、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排污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严重污染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建立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司法机关惩处环境犯罪。
(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防治激励政策。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从点到面、先易后难和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我市生态补偿整体框架,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和环境容量有偿使用试点,制定企业环保激励政策,对年度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六)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建立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巩固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试点成果,动态发布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发展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健全12369环保投诉受理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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