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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11月24日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工作;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公安、发改、地税、物价、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所属街道社区除在校学生以外非职工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四类居民,均应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暂不纳入,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符合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领取相关参保证卡。在校学生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领取相关参保证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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