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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11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铜陵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市辖区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县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奖励办法,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照制售食品;
  (二)未经检疫检验私屠生猪生牛供市;
  (三)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
  (四)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地、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清真食品标志。
  (五)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六)制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提供或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食品制假企业;
  (八)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
  (九)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十一)非法进口食品;非法运输贮存假劣食品或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
  (十二)食品加工场所及周边30米内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十三)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十四)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城管等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属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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