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试行)的通知

  从2007年1月1日起,铜陵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每月20日前由县财政(国库)上缴市财政(国库),并由市财政及时划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铜陵县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市县用款计划汇总后,一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按月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铜陵县当月发放的资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中应留足1个月的周转金。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并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四)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初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其中铜陵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复核,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编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五)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
  1.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2.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失业人员登记、待遇审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市、县范围内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六)考核目标。
  1.失业保险覆盖率: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等实际参保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95%以上,每年新增参保职工和扩面任务按省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后确定。
  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额):当年实际征缴的失业保险费达到应征收失业保险费90%以上,失业保险费征缴额达到年初预算指标。
  完成失业保险统筹考核目标后,铜陵县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补齐;未完成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考核目标的,先由县政府解决未达到目标的差额,之后的基金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
  具体考核内容按年度目标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审计部门具体落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