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试行)的通知
(铜政办〔2006〕1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铜陵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和模式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严格资金预算,明确市、县两级责任,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模式: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费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公布缴费基数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按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依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与之同步执行。
(三)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铜陵县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铜陵县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意见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