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和免疫预防接种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凡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有暂住证(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主管部门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对于生源压力较大,学区内无法安排的,应统筹安排到较近的学校就读,并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转进、转出、借读及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及中小学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义务教育、心理疏导等问题,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市、县卫生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二十五)为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入户提供便利。全面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凡在我市有稳定的工作,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暂住人口,可根据自愿申请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服务等其他行业,当年纳税额达3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一人申请为我市常住户口;凡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或10平方米以上网点房,可配套安置户口,准予本人及配偶、子女或近亲属3人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凡符合以上政策的,取消审批程序,由属地派出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服务体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和社区等管理工作中。各用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劳动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动用工等登记备案时,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和信息通报工作。现居住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农民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户籍地要免费为外出农民工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县、区各级财政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免费项目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七、完善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