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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进一步加大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让他们有行使民主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十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事项要开设“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也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各级政府应将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公证协会,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农民工的委托,并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积极拓展劳动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或工资还款协议公证服务。
  (十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春节前后等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创新土地流转办法和途径,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为抛荒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坚决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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