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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和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就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及时兑现各项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含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都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创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市、县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发给“培训券”,抵交培训学费,住校的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对农村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先在技工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市、县要集中力量建设有特色的面向农民工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要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节余部分留作本企业下年度使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该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在工资分配上应遵循同工同酬、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按月以现金发放,不得克扣、拖欠或以实物相抵。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计件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不得变相降低其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企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环节,并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依法责令其改正外,还将按照《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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