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2006〕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构建城乡一体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快农民转移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县、区要确保年内每个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80%的行政村要建立就业服务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同时,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二)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进城求职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农民工供求的总体状况、主要特点、来源分布、素质结构要求、重点行业和招聘岗位等信息,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并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申报鉴定等“一站式”服务。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发展改革、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立足于提高就业素质,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规模效益。形成以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农委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和“阳光工程”定点培训机构为主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对准备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民工,大力推行“定向招生、定单培训、定岗就业”模式,重点强化岗前技能培训;对已经在二、三产业实现就业的,用工单位要把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计划,重点加强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其转移就业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