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经委、建委、农委、技术质量、统计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工业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铜陵供电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节能宣传与培训。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宣传的力度,为企业开展节能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夯实能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市政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节能降耗新技术和引导政策目录,公布国家限制、淘汰类生产装置和设备目录;推进企业应用新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用能绩效审计,通过节能降耗专项监察、专家诊断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四)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国家已出台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全面推行单位产品能(水)耗限(定)额管理制度。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建立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制度和再利用标识制度,鼓励企业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五)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及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纳入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状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对在节能管理或在节能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各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察、监测和执法力度,对不采取节约措施,浪费资源、能源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理,并在生产要素的调配、供电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制约,遏制浪费现象。
(六)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宣传培训、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引导、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考核奖励等方面,引导和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