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先进合理的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2.认真编制企业能源节约利用发展规划,制定节能降耗年度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有计划、按步骤不断推进企业资源和能源节约。
3.健全机构,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其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机构,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机构。
4.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
依法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和监测工作。监察和监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应积极主动予以落实和纠正。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五)推进先进的能源管理运作模式。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商业运行模式,解决用能企业资金短缺及风险承担的问题。充分发挥专业节能制造企业和运营组织在技术、管理及专业化服务等优势,解决企业在节能的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的减少项目成本,稳定提高节能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等先进的节能运作模式。
(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建立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季度统计分析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情况。县、区及市开发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区及市开发区管委会和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做好能源计量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三、节能降耗主要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