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7月):广泛动员,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召开动员会,运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发动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众人皆知,尤其要加强对有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专项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地按照整治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实行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整治超标非法公墓和乱埋乱葬坟区。一是加强对墓碑墓棺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取缔无照经营,处罚生产销售迷信丧葬用品和超标墓穴产品,严格和规范源头管理。二是在公墓以外乱埋乱葬和建超标墓穴的,特别是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源、文物、自然保护区以及景区园区内乱埋乱葬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迁移,对逾期拒不自行迁移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丧户承担,并由相关部门对丧户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阶段(2008年6月至2008年底):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认真总结集中整治活动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墓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有关公墓整治方面的遗留问题,转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性管理中落实解决。
四、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新闻单位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有关治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在城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活动。
规划部门负责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国土资源、林业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对占用耕地、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墓穴的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查处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并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的审核。
交通、铁路及水利等部门负责分别做好治理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可视距离内坟墓的有关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土葬用品、迷信用品及无照经营墓碑墓料,打击出售墓地传销行为。
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拆迁墓穴的消毒、防疫和环境保护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公墓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