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从源头上管好骨灰流向的力度,农村死亡人员骨灰,由乡(镇、办)殡改办对骨灰进行跟踪登记、监督和管理,做到统一保存,统一管理,统一安放(葬),防止骨灰流失造成乱埋乱葬或二次装棺土葬等现象发生。加大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推进农村殡仪服务站建设,以开展骨灰登记、保管和寄存业务,解决农村死亡人员骨灰存放难问题。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鼓励丧户参与骨灰撒江、花葬和树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全市公墓实行统一建墓标准、统一收费价格、统一票据管理。公益性公墓采取统一式样,单、双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碑高不超过0.8米。公墓定价实行由建办单位申报,当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公墓收费统一使用合法票据,严禁账外建账,私设小金库。村级公益性公墓只准接收本地或规划范围内已故村民的骨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地,严禁公益性墓地由社会团体或个人变相承租、承包。对未按规定兴建公墓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已经依法封闭、关闭的墓区不得开放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政、公安、土地、林业、工商、价格等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依法取缔,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整顿丧葬市场。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予以取缔。对建造出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设施和提供封建迷信活动场所的,一律没收并限期拆除、关闭。对不听劝阻、采取阻挠或暴力抗拒扰乱丧葬经营市场和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月至5月):开展普查,制定方案,实施美化绿化。各县、区要逐山、逐地、逐墓做好核查摸底工作,重点对沿公路主干道、铁路、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自然、文物保护区,景区园区以及集中住宅区的乱坟、私坟实行编号登记,并在今年5月底前向市殡改办上报公益性公墓整体规划,并逐级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县、(区)及市殡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今年5月底以前按照各自职责,针对本辖区、本部门涉及公墓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相应的专项整治方案。从今年3月份起,各类公墓都要全面实施绿化工程,经营性公墓以移植成活树为主,力求年内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