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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七)燃气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压力管道的改动应由取得相应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改动前,施工单位应将改动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燃气设施改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2.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4.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九)申请办理各类燃气经营许可和申报燃气经营资质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依法确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燃气管理方面行政许可情况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要时告知参加联合审查的其他部门。
  三、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距离燃气主管道2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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