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7〕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建委《关于贯彻〈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加强和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予以把关。
(二)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查批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工程施工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其中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由市安监站负责监管,特种设备施工安装施工质量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并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
(三)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及市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