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2007〕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4号)精神和全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要求,认真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现就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企业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是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企业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结构调整相结合,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平稳推进,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二、分类清理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2007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上半年偿还拖欠总额的50%以上;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当年不得形成新欠,同时上半年必须偿还拖欠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力争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兼并、重组、关闭和破产期间,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和监督企业保证职工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破产企业要抓紧变现企业资产,尽快偿还拖欠的工资。
三、积极推进企业解决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拖欠工资的企业,应限制其工资水平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并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承包或参与投标建筑工程项目和使用外来劳务工。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其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并处以罚款。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组建新企业的,必须同时妥善解决原企业拖欠的工资问题。对拖欠工资不积极偿还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其主管部门要督促其主要领导主动降低工资收入水平,直至实行最低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定期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