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改造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的,除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外,市财政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的,除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外,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农产品标准化出口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享受国家和省全额补贴,其中国家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60%。
按要求实现网上直报市场监测数据信息的试点企业,除享受省财政每年给予的定额补助外,市财政给予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少于2000元。
在试点期间,市财政在原有支农、服务业发展预算基础上,建立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试点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企业兴办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对新办的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扩大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税率计算进项额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三)加强信贷支持。把日用消费品和农资产品连锁经营作为信贷重点,国家开发行支持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性贷款要对试点企业倾斜。积极贯彻实施“金融服务‘三农’安徽行动计划”,重点扶持连锁流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发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信用额度要向粮、棉、油流通企业(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金融部门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要给予综合授信贷款,并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要积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要积极利用网上银行向农村延伸服务资源,推进连锁经营。要会同扶贫等部门合理运用扶贫贷款,支持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允许连锁经营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便利。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促进银企交流与合作,改善金融服务,逐步建立银企风险共同防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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