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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构筑农产品出口体系。鼓励开展农产品出口贸易,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农产品出口工作,扶持畜禽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扩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口。加强脱水蔬菜、肉禽等重点品种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出口农产品生产规模。加强农产品出口服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密切监测并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等动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积极组织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跨国零售企业对接,推动农产品进入跨国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网络,扩大出口。

  (九)构筑农村市场运行监控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市场运行信息监测,设计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国内销售和农产品出口等四大体系监测指标,开发网上信息直报软件,实施运行情况网上直报。加强农村市场信息服务,在信息网络系统上及时发布有关试点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市场供求等信息,为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建设服务。加强试点企业信用建设,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时高效收集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科学评价企业信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把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结合起来,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试点企业在我市试点地区按照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发展乡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试点企业在我市非试点地区按照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发展乡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享受市财政与省财政1:1的配套资金补助。市政府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试点工作。

  建设、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县级中心店,中央财政按其使用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不超过3%贴息率的一年贷款利息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个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县级中心店不超过2万元补助。

  建设和改造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享受《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支持,市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化市场不超过2万元补助;近两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或在城市已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的连锁企业,经核准享受《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个企业、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不超过省补助标准8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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