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航运服务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出现的宰客、拒载、强行服务、不文明服务等行为监查不力,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农资、粮食、工业品、建材、装潢材料、农村集贸等市场出现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现象查禁不力,影响较大的。
第十八条 违反投诉受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受理的投诉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的;对上级组织、领导人和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不及时办理或不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的;对投诉受理机构组织的处理投诉问题的活动,要求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落实投诉受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在处理投诉中隐瞒实情、掩盖护短的。
第十九条 在机关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的;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串岗,从事打牌、下棋、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炒股的;把当事人的解释、说明、申辩视为态度不好,予以加重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人在一年内同一错误行为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以情节较重和严重给予处理或处分;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