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解执法职权(2006年1月1日至31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执法流程图。分解执法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互相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分解职权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方案,依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据“三定”方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协调。此项工作完成后,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 确定执法责任,制定责任追究办法(2006年2月1日至15日)。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逐级签订执法责任书,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办法。
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权责不对等的问题。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权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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