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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0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如何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方法步骤

  根据国务院《意见》、省《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以下四步进行:

  (一)学习动员(11月15日至20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贯彻实施意见。要通过学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11月21日至2006年2月28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 梳理执法依据(11月21日至12月31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梳理清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要提出由本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等相关部门于2005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成审查并报送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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