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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淮北市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居民重大疾病医疗困难,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一类人员);

  (二)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第三条 城市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应坚持科学管理,适时调整,合理使用,公开、透明、及时、便民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协调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负责大病医疗救助任务。具体为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民政、卫生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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