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下列受助人员应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接领方可离站,如属无亲属、无所在单位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拒不派人接领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通知该受助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民政部门派人接领。其中跨省的,要负责联系省民政部门通知。

  (一)老年人、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本市的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受助并安排返回。

  救助站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半年一般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救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救助站应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投诉箱和主管民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对投诉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民政部门和救助站应认真调查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调戏妇女;

  (三)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损坏受助人员财物;

  (四)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五)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六)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擅自离岗、渎职导致受助人员失踪或者伤亡;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行首责制。

  公安、民政、市容、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发现或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全程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救助、送治时间或拒绝收治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