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公安、市容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可以到救助站求助,并应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及时通知“120”或者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对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交通(运输)部门应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凭救助站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一)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的;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第八条 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一)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

  (二)不事先告知救助站而擅自离站的;

  (三)要求提供高于本救助站救助标准的;

  (四)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第九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不得擅闯工作人员办公室、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挠救助站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三)不得盗窃、损毁公共财产,破坏救助站设施;

  (四)不得携带危险品进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须由救助站代为保管;

  (五)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在站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受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该事先告知,救助站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登记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