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本城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是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救助管理相适应的设施和人员。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站要明确分工,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运送至本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第五条 救助站的地址和求助电话应向社会公布。救助站对外公布的求助电话应保证全天有人值班,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耐心热情地应答求助电话。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救助工作中互相推诿或失职、渎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的落实。救助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未设救助站的县(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临时救助经费,用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治愈或基本稳定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机构进行救助。医疗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