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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五)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及所在窗口和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申办人了解承办单位。

  (六)申办人办理一般事项时,除需公告(示)、论证、检验(测)、现场勘察、上报等外,受理责任人和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送达。超过办理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七)办理事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窗口的,首办窗口受理后,要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并联审批的暂行办法》予以办理。需要进行协调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协调。

  (八)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接待、记录的同时,立即向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一)市政府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三次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⒈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⒊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六)市直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四、几点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深刻认识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相应的办文办事制度、办文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于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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