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淮政办〔2006〕2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争先进位、率先崛起,市政府决定在市直机关全面推行办文办事限时、首问负责和责任追究等三项制度。现作如下通知:
一、办文办事限时制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办文、办事要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承办的紧急公文,加盖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承办部门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后,要立即按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落实办文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前办结并反馈。只涉及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主动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应将办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凡列入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直接送法制办统一审查、修改,法制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要论证、协调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和协调。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后30日内没有接到备案处理决定或意见的,视为准予备案。
(四)各部门接收、承办的其它各类公文,也要按照公文办理限时制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办文时限。
(五)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六)市政府、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和指派的任务,承办单位要根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限时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