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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淮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的当事人提供信息、居间介绍、代理以及代办房地产有关手续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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