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淮政〔2007〕1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
担保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淮北实际,就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到2010年,全市力争培育各类担保机构20家,基本形成以市、县、区政府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全面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建立以市、县、区财政出资引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扶持建立以民间资金为主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逐步扩大融资担保的规模。到2010年,年总担保能力达到30亿元以上。
(三)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四)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市财政及县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财政出资引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股本扩充或增加担保基金。各级政府建立风险激励型补偿金制度,每年根据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和项目数量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助完善基础条件,积极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