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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四)首诊与上转定点医疗机构应签定双向转诊协议,为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对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对不当的处罚提出申诉复议要求。

  (三)为在本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的参保人员,进行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项目、价格的健康体检。

  第五条 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淮北市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范化要求的认定证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及复印件;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审验,自现场审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颁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市卫生部门审批认定的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收治内科住院病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执行。

淮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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