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2006]67号)第
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诊模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和上转定点医疗机构。
上转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二级)。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了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符合市卫生部门的规范化要求,并经过审批认定;
(三)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
(四)基础设置人员配备标准最低应达到: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有独立的药房、检验室、接诊室、处置室、观察室、住院病房、健康教育室和健康档案室等基本条件。
2、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检验、供氧及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消毒、灭菌工作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3、应配备四名以上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护士不少于二名。应配有药剂、检验人员和健康教育工作者等。
4、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能与医疗保险部门实现微机联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一)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自愿选择本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在本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就诊的参保人员全部医疗费用直接减收10%的优惠;
(三)上转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上转来本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全部医疗费用直接减收不少于5%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