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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首诊医院转往市内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首诊医院经治医生填写转院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经病人家属签字确认,医院医保办批准后留存一份,病人持另一份到转往医院就医,转往医院接诊后按第五条规定给予优惠。
  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院,视同再次住院治疗。
  第十条 市外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院报销医疗费用。

  转往外地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须个人自付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10%后,余下部分再按有关规定报销;转往外地非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须个人自付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50%后,余下部分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医疗结算年度。
  第十二条 医保中心按照“以收定支、预算拨付、年度决算”的原则,于每年10月份编制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的基金预算草案,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单及出院患者的姓名、医保号、疾病诊断、病情摘要、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作为每月审核、结算的依据。市医保中心于每月20日前根据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发生数、审核确认数、预算指标为定点医院拨付基金。
  第十四条 医疗年度终结时,市医保中心根据整个医疗年度基金预算方案及定点医院基金发生、审核确认、已经拨付、急诊报销等情况进行医疗年度决算。定点医院发生的超过医疗结算年度预算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和定点医院共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查对人、证历和IC卡,人、证、卡相符后方可记帐,严防冒名住院。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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