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和结算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2006]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参保人员就医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门诊规定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疾病),需携带市医保中心统一制发的《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IC卡,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记帐后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首诊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首诊定点医院给予的直接减收全部医疗费用10%的优惠,由首诊定点医院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参保人员享受上级定点医院给予的全部医疗费直接减收5%的优惠;直接到非首诊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优惠;参保人员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或本市外因急诊不能到定点医院就医的,可到就近医院治疗,并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与市医保中心联系,办理登记手续;在治疗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持接诊医院的急诊病历资料、有效发票、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人员急诊费用由个人先负担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10%后,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

第二章 转诊转院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院诊疗水平限制,需转往其他医院检查、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市内转诊转院仅限于本市定点医院之间。市外转诊转院分为外地定点和外地非定点两类,暂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