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料、食宿费用。由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其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按印制成本自行核定;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按不高于定价的实际购买价收取。食宿费由学员自行解决,举办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食宿。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办短期培训班的依据和本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班文件;
(二)组织、人事部门批复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三)对计划外的培训班,党群部门由组织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由人事部门的培训机构签署意见;
(四)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测算;
(五)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表。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举办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成本核算;
(四)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表”,于办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临时)。短期培训班《收费许可证》(临时)实行一事一办,并在收费许可证内注明办班期数和有效期等内容。
上述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单位,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单位,应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培训,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班条件的,物价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需延期办理的,要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事业单位税后培训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设备租金、授课费用、考试发证(有专门规定收取考试、证书费的除外)、水电消耗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