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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力量。
  第五条 短期培训班收费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培训计划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委托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强制性、指令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民办学校,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短期培训班,不得收取培训费: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其经费已列入部门预算的;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发文强制或以其它形式强制企业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指定的培训;
  (三)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实行按课时核算,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一)普通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元。
  (三)由教授级(指正高职称以上)授课的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核定。
  (四)特种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或实际操作中材料消耗较多、成本较高的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单独核定。
  第八条 经营服务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
  (一)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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