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5]57号)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推荐条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推荐条件》下发之日起,我省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按照《试行条例》和《推荐条件》中的规定进行推荐。
二、本《推荐条件》下发后,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转发四川省教委〈四川省中小学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职改办[1996]6号),以及原四川省教委《印发关于当前中小学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掌握意见的通知》(川教人[1998]98号)文即行废止。
三、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
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以及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
《教师法》和《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