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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川教[2005]74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促进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高中阶段教育要进一步强化市、州人民政府统筹管理责任。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从2005年起,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实施。我省部(委)属、省属中职学校三年制(不含艺术、体育类院校和综合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下同)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省外中职学校、省内部(委)属、省属以及市、州属中职学校三年制跨市、州招生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统一管理。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和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省上统一管理。
  各市、州要在继续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三年制中职招生工作,加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筹管理力度,促进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确定机构,明确职责
  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建立新形势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体制,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省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招生、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纪检监审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计财、基教、职成、师范、政策法规、民族教育、纪检监审和招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教育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省和市、州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国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域内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制定本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规模,统筹协调和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研究解决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下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目标任务,部署并督促落实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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